EPC+F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融资模式,在工程投资需求不断扩大和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集成的背景下,日益增加的竞争压力驱使业主和承包商主动寻求非常规的项目合作方式,EPC+F便应运而生。
EPC在前,F在后,建筑工程总承包方获取EPC项目并帮业主解决相关资金问题,例如当前国内某些业主运用的“EPC+延期支付”模式,通常EPC承包商垫资建设,过程中业主有可能支付部分或不付进度款,剩余部分业主承诺建设完成之后分期付费。
通常情况下EPC金额>F金额,且F金额中绝大部分都是跟施工相关的内容,这种情况下是很难帮业主方解决征地拆迁或土地款资金不足的问题。且EPC+F 这种形式下,业主方往往是按照EPC的模式招标,仅在工程付款方式上添加了延期支付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往往没有成立法人项目公司的可能,投资机构明面上进入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也较小,只能由承包商自己解决资金问题。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往往会要求业主方提供回购担保,针对政府采购类项目(主体是自负盈亏的园区管委会不在此列),就必须要求将延期支付的款项纳入中长期预算避免被列入隐形负债造成项目合规性风险。
EPC+F模式,客观上绕开规范的PPP操作流程,未做财政承受力论证,极易引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EPC+F”实质即垫资施工、延期支付、双方约定延期支付时的惩罚措施。当前很多EPC招标项目,其本质都是“垫资”或者“延期支付”的方式,核心是由中标EPC总包担保“垫资”建设,承债主体成为了EPC总包单位,这种模式严重违反了《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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